(2017)甘092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与叶玉忠、杨福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叶玉忠,杨福生,陈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白延峰,行长。被执行人:叶玉忠,男。被执行人:杨福生,男。被执行人:陈德珍,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与叶玉忠、杨福生、陈德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叶玉忠、杨福生、陈德珍向本院交纳案件款34837.34元、诉讼费348元、执行费428元,共计35613.3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致使本案在法定审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和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