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行申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向阳、杨文芳等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向阳,杨文芳,唐鑫刚,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行申7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向阳,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文芳,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唐向阳(杨文芳之夫),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鑫刚,男,200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唐向阳(唐鑫刚之父),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舜。再审申请人唐向阳、杨文芳、唐鑫刚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行终6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向阳、杨文芳、唐鑫刚申请再审称,其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错误,且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唐向阳、杨文芳、唐鑫刚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1月1日,本市吉安路XXX弄XXX号甲(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公房承租人陈培国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签订编号为J-0297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系争协议),唐向阳、唐鑫刚户籍在系争房屋处,系争协议未对唐向阳等三人进行安置,故请求依法撤销系争协议,安置唐向阳等三人。另查明,2015年5月5日,唐向阳、杨文芳、唐鑫刚曾向原审法院起诉,称系争房屋承租人陈培国擅自与征收单位签订系争协议,且陈培国等人在得到安置补偿后拒绝与其进行分割,故请求判决陈培国、唐韵梅、陈轶盛向唐向阳等三人支付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人民币130万元。原审法院经审查对唐向阳等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沪02民终1216号生效判决,驳回唐向阳等三人的上诉。因唐向阳、杨文芳、唐鑫刚就系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的分割事宜提起过民事诉讼,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现唐向阳、杨文芳、唐鑫刚又起诉要求撤销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其起诉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九)项之规定,原裁定驳回唐向阳、杨文芳、唐鑫刚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唐向阳、杨文芳、唐鑫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向阳、杨文芳、唐鑫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宏伟审判员 肖 宁审判员 吴俊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