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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8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卢伟烽与吴冠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伟烽,吴冠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832号之二原告:卢伟烽,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伶贞,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冠祥,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卢伟烽诉被告吴冠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卢伟烽于2017年8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伟烽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伟烽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90元,财产保全费为2020元,均由原告卢伟烽负担。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敏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