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8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金柱与天津市中铁深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柱,天津市中铁深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8925号原告:刘金柱,男,1988年5月22日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中铁深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3-B号商务楼1009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1204939L。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原告刘金柱与被告天津市中铁深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金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柱撤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计96元,由原告刘金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杭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喆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