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书旺与王广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旺,王广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788号原告:李书旺,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伟,安阳市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广军,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李书旺与被告王广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书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广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书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工资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份,我为被告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务工,被告欠我工资500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未付,侵害了我的合法权利,故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王广军未答辩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于2016年4月4日和2016年4月30日的录音笔录各一份及录音光盘一份,证明被告因家中盖房挪用了欠原告的工资款5000元,并同意将该款偿还给原告。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其与被告于2016年4月4日和2016年4月30日的录音光盘及其录音笔录,且被告未到庭抗辩,可以证明被告王广军欠原告款5000元的事实。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的由被告王广军支付欠款50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广军应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李书旺欠款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广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现周审 判 员 谢金娣人民陪审员 赵彦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