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与泸州市龙马潭区宏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宏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2036号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冲鹤村富安工业区11-3-1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卢志信。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光贸,男,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宏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王氏商城五金区。法定代表人:代小平。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宏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协议支付货款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柔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秀雄黎彩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