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郭喜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安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郭喜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安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900号原告:姜某,男,住安达市。法定代理人:姜桥,男,住安达市。被告:郭喜春,男,住安达市。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武,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安达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萍,职务:经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郭喜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安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姜某负担。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