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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执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1619樊耀国与尤美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耀国,尤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樊耀国,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尤美艳,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耀国与被执行人尤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樊耀国以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法院评估拍卖,待拍卖结束后参与分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06执16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审 判 员  许正平助理审判员  倪乔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二日书 记 员  柳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