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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洪庆与孟广清及吉林省原种繁殖场、集安市种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洪庆,孟广清,吉林省原种繁殖场,集安市种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3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洪庆,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孟广清,女,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原种繁殖场,住所地:公主岭市东郊张家街。法定代表人:张友江,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保,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集安市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世刚,留守处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波,吉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洪庆因与被申请人孟广清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原种繁殖场、一审被告集安市种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民终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洪庆申请再审称:集安市人民政府没有对赵洪庆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予以合理补偿,却收回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违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属于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二审法院据此认为定本案事实是错误的。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洪庆主张集安市人民政府收回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没有与其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违反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再审申请理由属于赵洪庆对集安市人民政府征收本案争议土地的行政征收行为提出的异议,因此该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查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赵洪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洪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斓审 判 员  宋立峰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齐小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