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兵申请支付令的一审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督4号申请人朱兵,男,汉族。(曾用名孙文革),男,汉族。申请人朱兵与被申请人孙霄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孙霄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朱兵的支付令申请。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朱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