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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兵申请支付令的一审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督4号申请人朱兵,男,汉族。(曾用名孙文革),男,汉族。申请人朱兵与被申请人孙霄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孙霄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朱兵的支付令申请。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朱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