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喜中与石家庄市万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赵丽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中,石家庄市万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赵丽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164号原告李喜中,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石家庄市万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东路89号负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99916195。法定代表人刘芸。被告赵丽晓,男,汉族,1991年9月23日生,住邢台市临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33442P。法定代表人王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中与被告石家庄市万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赵丽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喜中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喜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会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航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