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宾市勤宏花木销售有限公司、李勤、潘虹、李婉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勤宏花木销售有限公司,李勤,潘虹,李婉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928号申请人: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文江镇中心街209、211、213号。法定代表人:郭素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宜宾市勤宏花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西郊天池居委会344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李勤。被申请人:李勤,男,1958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宜宾县王场乡大塘村月合组54号。被申请人:潘虹,女,1954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南溪区汪家镇新桥村6组86号。被申请人:李婉嫡,女,1983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翠屏区北正街27号2单元18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市勤宏花木销售有限公司、李勤、潘虹、李婉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宾市勤宏花木销售有限公司、李勤、潘虹、李婉嫡价值10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XX号房屋所有权证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宜宾市勤宏花木销售有限公司、李勤、潘虹、李婉嫡价值10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