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邹文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0刑初194号公诉机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文华,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丰都县。2005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丰检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文华于2017年6月28日3时许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xxx号余某某经营的副食店处,以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副食店,盗走宏声、龙凤呈祥、娇子等18种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153元。被告人邹文华于2017年7月20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文华已赔偿被害人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获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文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及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邹文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如下:被告人邹文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世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