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纯贤与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纯贤,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770号原告:陈纯贤,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德良,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儒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系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裕隆国际***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纯贤与被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和谐,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纯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陈纯贤负担。审 判 长 姚美娥审 判 员 龚飞凤人民陪审员 陈小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