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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海全与李士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全,李士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1民初1045号原告王海全,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被告李士洋,男,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乐平市,现住连平县(即连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背面)。原告王海全与被告李士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士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全请求判令:被告李士洋偿还拖欠的工程材料款88000元。被告李士洋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至2016年度被告李士洋挂靠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承揽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连平段的高压线路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被告李士洋以个人的名义要求原告王海全提供碎石、河沙材料。双方口头协议:每月结算一次,并将材料款结清。协议达成后,原告按协议向被告李士洋承建的工地提供碎石、河沙。2016年9月13日,原告王海全与被告李士洋进行货款结算,被告李士洋已付原告王海全的货款为53000元,尚欠原告王海全88000元货款,被告李士洋当即向原告王海全出具了一份“今欠王海全在龙川至怀集高速公路高压线路建设工程所欠石子、黄沙工程款计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88000元)。今欠人:李士洋2016年9月13日360281196305120811归还日期2016年10月30日”的欠条。2016年12月28日被告李士洋向原告王海全偿付了3000元货款。至此,被告李士洋结欠原告王海全的货款为85000元。此后,原告王海全多次向被告李士洋催讨无果。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全与被告李士洋就被告李士洋承建工地所需碎石、河沙所达成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李士洋本应按照协议及时与原告王海全结清还款。被告李士洋在出具结算欠条后仍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清偿货款显属违约。对原告王海全需求被告李士洋清偿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士洋偿还原告王海全货款85000元。以上款项限被告李士洋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70元,合计2970元,由被告李士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平凡审判员  宋文杰审判员  闫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卓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