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梦垚与周红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梦垚,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547号申请执行人:陈梦垚,男,200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周红,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申请执行人陈梦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红抚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7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抚养费18800元,缴纳执行费182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中,本院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现本院已经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文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