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杨国宇犯受贿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822刑初60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国宇,男,1988年4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原荥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警员,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受贿罪经荥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荥经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宇犯受贿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和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国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杨国宇在担任荥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警员期间,利用办理交通违法处罚工作之便,多次违规为他人处理交通违章行为,并从中收取贿赂。上述期间杨国宇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帐方式,先后收受徐某为处理交通违章行为而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8945元。 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杨国宇经荥经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上缴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国宇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894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国宇接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被告人杨国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国宇在任荥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警员期间,受荥经县公安局委托从事交通违法处罚的公务活动,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利用从事交通违法处罚工作之便,多次违规为他人处理交通违章行为,并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帐方式,共收受徐某为处理交通违章行为而送的财物计人民币48945元。 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杨国宇经荥经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上缴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在审理过程中,杨国宇上缴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身份信息,取保候审、传唤证等相关法律文书,询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缴款书,被告���的工作身份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荥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交通违章处罚台账信息,荥经县公安局电子监控交通违法处理流程书证,被告人的相关银行卡收入明细,微信红包和微信转帐资金交易明细,微信截图照片,证人徐某(附自书材料)、王霞、程家和、卢怀彬、曹波的证言,上缴违法所得凭证,社会调查报告,被告人杨国宇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94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属数额较大。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杨国宇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依法从轻处罚;2.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发表的对杨国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合对杨国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评价,决定对杨国宇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国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国宇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四十五元,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杨国宇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八千元,依法予以没收(已退到荥经县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由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晓鹏 人民陪审员 伍崇锦 人民陪审员 邓国棋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