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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5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振福、段国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福,段国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315号申请人张振福,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段国强,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申请人张振福与被申请人段国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振福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段国强在三河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冀1082执1768号执行案件中的的执行款22000元,并提供以申请人张振福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段国强在三河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冀1082执1768号执行案件中的的执行款22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国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