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5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与白双福、葛银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白双福,葛银凤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02民初5091号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H区瑞丰农资市场*#1-3。投资人:刘治广,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嘉楠,男,1993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职工,公民身份证号:×××。被告:白双福,男,1974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葛银凤,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诉被告白双福、葛银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嘉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双福、葛银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白双福、葛银凤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900元,支付逾期利息2400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3日,以后的利息按月2%延至本息还清为止),合计63300元。二、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4日,被告白双福、葛银凤因包地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间月利率1.5%,如逾期不还则按日承担本金1%的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方已还11个月的利息9900元,剩余利息及本金一直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白双福、葛银凤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6270元,支付利息844元,支付逾期利息2250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3日,以后的利息按月2%延至本息还清为止),合计59364元。被告白双福、葛银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在借款时为夫妻关系。2015年5月4日,被告白双福、葛银凤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二被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月利率为1.5%。合同还约定,如二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则按每日1%计算逾期利息。2016年5月5日,原告委托北京同城翼龙贷网络有限公司向被告白双福的银行账户汇入56270元。另查明,原告主张的利息844元(本金56270元按月利率1.5%,自2017年4月4日至2017年5月3日),逾期利息2250元(本金56270元按月利率2%计算,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7月3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上述事实,有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的陈述记录在卷及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出示的借款合同一份、资金结账账单复印件一份予以证实,经开庭审理核对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与被告白双福、葛银凤之间的小额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白双福、葛银凤应向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履行偿还借款、支付利息、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故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要求被告白双福、葛银凤偿还借款56270元,支付利息844元,支付逾期利息2250元,共计59364元,2017年7月19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双福、葛银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双福、葛银凤偿还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借款本金56270元,支付利息844元,支付逾期利息2250元,共计59364元,2017年7月19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通辽市翼龙贷理财咨询中心43元,被告白双福、葛银凤负担6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的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俊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