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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82民初1647号原告:刘某某,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韩某某,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借我的款30000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9年8月份,被告以买车为由借我现金30000元整,事后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一直未偿还借款,在2017年2月份,被告给我打下了借条,此后被告再三推脱一直未还,直至今日。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韩某某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019年8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剩余借款15000元;二、其它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九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