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3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代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代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792号原告:马鞍山市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付代二,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马鞍山市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代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年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