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信礼盗窃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信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刑初257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信礼,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文盲,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15年1月23日因犯重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7年6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信礼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信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刘信礼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刘信礼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甲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高峰乡肖家村8组19号的家中,盗走油菜籽二袋约140斤、39度五粮特曲一瓶、52度泸州老窖特曲一瓶、泡酒一罐约10斤。三天后的23时许,被告人刘信礼再次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甲的家中,盗走梦想家牌电脑显示器一台。案发后,民警于2017年6月14日对被告人刘信礼的家进行了搜查,查获被盗的梦想家牌电脑显示器一台和泡酒罐一个,并发还被害人王某甲。经自贡市自流井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梦想家牌电脑显示器、油菜籽、39度五粮特曲、52度泸州老窖特曲分别价值300元、392元、150元、200元,共计价值104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信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社区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证人涂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刘信礼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刘信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刘信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以及该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之规定,被告人刘信礼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被告人刘信礼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退赔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信礼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信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甲742元。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