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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2执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佑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佑明,刘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佑明。被执行人刘韬。申请执行人周佑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我院(2016)湘038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我院依法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刘韬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文利审 判 员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 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