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浦东新区张江镇环东中心村民委员会与上海璐宏金属线材有限公司、宋德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东新区张江镇环东中心村民委员会,上海璐宏金属线材有限公司,宋德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4142号原告:浦东新区张江镇环东中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奚振华,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泉国,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璐宏金属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夏中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宋德峰。被告:宋德峰,男,194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浦东新区张江镇环东中心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上海璐宏金属线材有限公司、宋德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浦东新区张江镇环东中心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东新区张江镇环东中心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浦东新区张江镇环东中心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邱连祥人民陪审员 卜军形人民陪审员 王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瞿佳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