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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嘉吉动物蛋白(安徽)有限公司与上海千旺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吉动物蛋白(安徽)有限公司,上海千旺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嘉吉动物蛋白(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足代表人:OMARBYEJEDSADEQUE被执行人:上海千旺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杨平。被执行人: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孙旭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14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认:一被申请人上海千旺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应于该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人民币9,532,350.08元、律师费人民币528,000元、修复费用鉴定费人氏币176,000元、保全费人民币4,4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36,300元、仲裁费133,364元。第二被申请人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各项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依据该裁定书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千旺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嘉吉动物蛋白(安徽)有限公司人民币10,410,414.0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7,810.41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曾以(2016)沪0110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3月2日仲裁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千旺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五角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剩余清偿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上海千旺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140号裁决。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千旺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88,224.49元。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美味七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陈华荣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春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强制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