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鑫与李昱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李昱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889号申请执行人:刘鑫,男。被执行人:李昱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鑫与被执行人李昱锋(2017)吉2403民初17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鑫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李昱锋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3民初17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