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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鑫与李昱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李昱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889号申请执行人:刘鑫,男。被执行人:李昱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鑫与被执行人李昱锋(2017)吉2403民初17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鑫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李昱锋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3民初17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