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执复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金梦然、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梦然,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复45号复议申请人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金梦然,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晨明,该公司经理。关于复议申请人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执异3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