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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昌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军,徐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刑初786号自诉人:张小军,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人:徐昌明,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信阳市潢川县。自诉人张小军以被告人徐昌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徐昌明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小军于2017年8月16日以与被告人徐昌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张小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小军撤诉。审判员  杨相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