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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宗钜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宗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民催21号申请人:上海宗钜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3160005120564000号(出票日期2017年1月10日,出票金额189000.00元。出票人: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账号:3310010010120100513866,付款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上海其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账号:31×××64,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扬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宗钜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戎崧东人民陪审员  徐 青人民陪审员  王一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艺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