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2924许文英与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英,张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924号原告:许文英,女,196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张雪,男,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英与被告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许文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文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文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973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273元,由原告许文英负担。审 判 长 顾婷婷代理审判长 陈 美人民陪审员 钱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