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颍上县环境保护局与谢桥镇稳固建材厂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县环境保护局,谢桥镇稳固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529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颍上县中心东路龙门桥,组织机构代码70498337-5。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戈,该局干部。被执行人:谢桥镇稳固建材厂,住所地颍上县谢桥镇谢桥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0498337-5。法定代表人:苏妮娜,该厂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颍上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谢桥稳固建材厂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颍上县环境保护局与2017年8月15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226执5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