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XX豪与段志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豪,段志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959号原告XX豪,男,200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法定代理人曹国祥,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系XX豪之父。被告段志伟,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华悦时间广场8楼。负责人陈文,女,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边青宏、梁巧丽,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XX豪与被告段志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豪系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豪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