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子志与朱红霞、赵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志,朱红霞,赵立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337号原告:王子志(王虎),男,汉族,1981年3月27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告:朱红霞,女,汉族,1987年1月26日出生,住址枣强县。被告:赵立松,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址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志与被告朱红霞、赵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子志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撤诉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王子志负担。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