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执监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田会芹、尹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会芹,尹传伟,张洪娟,尹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执监28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田会芹,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尹传伟,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张洪娟,女,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尹翾,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尹传伟、张洪娟之子。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田会芹与被执行人尹传伟、张洪娟、尹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尹传伟原系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干警,现已退休),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执行。根据执行法院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田会芹与被执行人尹传伟、张洪娟、尹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丽审判员 刘小宝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宁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