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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宗长春与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长春,杨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801号原告:宗长春,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被告:杨亮,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宗长春诉被告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长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矫爱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