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82执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唐美玲罚金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2170号被执行人:唐美玲,女,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唐美玲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美玲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已服刑完毕,现去向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2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该院未函复。2017年8月21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唐美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丽魁审判员  郑军育审判员  林钿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丽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