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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长红申请执行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长红,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487号申请人执行人:高长红,男,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主要负责人:陈均锐。申请执行人高长红与被申请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长红于2017年8月10日以其已与被执行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达成和解协议,不需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织劳人仲案字[2017]第1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朱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 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