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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为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为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0108刑初60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焦名源。被告人何为建,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博雅湘路575号。因本案于2017年5月21日被抓获,同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何为建步行经过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第四中学初中部旁天桥底下时,看到被害人吴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电动车没有上锁,趁无人之际将该电动车盗走后推至美兰区海府二横路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40元。���盗电动车已经发还被害人吴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为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为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为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钳子1把,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李丽欢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陈怡书记员冯微微速录员陈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