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民初4334号原告:李某,女,193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宁城县八里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抚恤金、赡养费款合计99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生育两名子女,长子代文义,次子代文信,被告系次子代文信妻子。2011年7月18日,代文信在河北任丘建筑工地因工伤死亡,施工方给付死者代文信家属死亡赔偿金、抚恤金合计48.8万余元,其中包含原告抚恤金、赡养费款9.9万元,上述款项一直由被告保管。现在原告已年老多病,生活困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吴某辩称:涉案款项给付原告可以,但被告有前提条件,原告必须将被告饲养6年牛的工时钱按每天50元给付被告,将上述工时费给付被告后,被告同意给付原告9.9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死者代文信系原告次子,被告系代文信妻子。2011年7月18日,代文信在河北任丘某建筑工地因工死亡,施工方给付死者代文信家属死亡赔偿金、抚恤金合计48.8万元,其中原告的抚恤金、赡养费款9.9万元,该款一直由被告占有。本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补偿。本案原告主张的抚恤金及赡养费款9.9万元,施工方在赔付时已明确载明涉案9.9万元归原告所有,被告理应给付原告。被告称原告将被告饲养6年牛的工时钱按每天50元给付被告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法律判决如下: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某赔偿金及赡养费款合计99000元。案件受理费1138元,邮寄44元,诉讼财产保全费920元,计款210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伟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