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8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诈骗纠纷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8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山西省平遥县人,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代亮出庭支持���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至2017年3月7日之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可以办理600万元贷款,40年免息,但需给其3000元办理营业执照的手续费的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许某某、赵某某、范某某的现金3000元,后将所骗款项全部挥霍。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钱财4次,涉案金额共计12000元。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对所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向刘某某谎称可办理600万元贷款,40年免息,但需给其3000元办理营业执照的手续费,被害人刘某某信以为真,在朋友李某位于平遥县中都乡北良如村的租住房内将现金3000元给了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为让刘某某更加相信自己,在给刘某某打收据时“承诺”7天办理不妥双倍退还押金,并在宁固镇某某婚庆店内在网上打印了一份虚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给了刘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所骗3000元全部挥霍。2、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许某某,并在朋友李某位于平遥县中都乡北良如村的租住房内以同上方式骗取许某某现金3000元,后将所骗款项全部挥霍。3、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赵某某,并在朋友李某位于平遥县中都乡北良如村的租住房内以同上方式骗取赵某某现金3000元,后将所骗款项全部挥霍。4、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范某某,并在平遥县大运路旁一货运部内以同上方式骗取了范某某现金3000元,后将所骗款项全部挥霍。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钱财4次,涉案金额共计12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刘某某、许某某、赵某某、范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5日至2017年3月7日之间,刘某某、许某某、赵某某通过郭某某(李某丈夫)介绍认识了张某某,范某某通过其战友认识了张某某。张某某称可以办理600万元贷款,到手可以拿到320万元—400万��,40年免息,但需给其3000元办理营业执照的手续费,营业执照用于将来贷款时银行回访。后四人信以为真分别给了张某某3000元现金让办理营业执照手续,张某某分别出具了收据,后四人经上网查询,发现张某某所办理的营业执照均系伪造,刘某某、许某某、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某说能办下贷款,张某某拿上其三个朋友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给办贷款,后张某某说没有办成,就三人的证件退了。到了2017年3月4日,张某某给其打电话称可以办理600万元贷款,到手里是350万元,但需要交3000元办理营业执照,2017年3月5日下午三点钟左右,其朋友刘某某在其位于中都乡北良如村的租住房内在其的见证下交给了张某某3000元办理贷款,张某某出具了收据,其发现收据上写的身份证号码是假的。2017年3月7日下午两点钟左右,赵某某和许某某也是在其的出租房内交每人给了张某某3000元用来办理贷款,张某某出具了收据。2017年3月8日下午一点半左右,张某某分别给了刘某某、赵某某、许某某营业执照,说是放贷款的人打电话要回访问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等,后其与刘某某经上网查询发现营业执照系伪造,刘某某、赵某某、许某某商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某共收取以上三人9000元,现在觉得被骗了。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某对其说能办下贷款,其就告诉了开鱼家面小吃店的“眼某”,“眼某”给张某某找下三个要贷款的人,张某某说能贷下150万,要贷款的人能拿上78万,不用出钱,但是张某某拿上这三人的身份证后没有给办下贷款。后来,“眼某”又介绍郭某某认识了张某某,张某某到郭某某家办了三个人的,每人收了3000元,说是能办下600万贷款,郭某某给要贷款的350万,之后,其和张某某又到了郭某某家为两个人要办贷款,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觉得张某某说的是贷款是假的,只是张某某说要给其提成才跟着张某某办贷款。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某时常雇佣其的出租车。2017年3月8日下午,拉上张某某去过某某连锁酒店。2017年3月9日9时许,张某某给其打电话,在北三狼村接上张某某与他的三个朋友去了左家堡村,下午又将他送至娃留村,16时许又送至北良如村。其只是赚取路费,不清楚他干什么事情。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8日约10时许,张某某到其店铺,要求其将他手机里的两份营业执照,两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下载下来,并将营业执照经营者、法人代表、登记日期改成张某某所提供的名字,日期,之后其将文件打印出来交予张某某。其向张某某收了10元钱。修改之前的四份营业执照还电脑里保存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其是通过给人办理背债贷款的名义骗钱,就是办理600万元贷款,到手可以拿到320万元—400万元,40年免息,但需给其3000元办理营业执照手续费的方式,事实上根本没有这个贷款,是其编造下的。2017年3月5日至3月7日之间,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某、许某某、赵某某、范某某四人,并通过上述方式分别骗取四人3000元办理营业执照手续费,还给他们出具收据。后其又在宁固镇某某婚庆店将伪造的四份营业执照打印出来,分别给了他们四人。其通过上述方式共诈骗四次,骗取现金12000元,已全部挥霍。7.辨认笔录,经被告人张某某辨认指出宁固镇某某婚庆店就是其伪造营业执照的地点。经被害人刘某某、许某某、赵某某辨认,分别指出照片上的张某某就是以办贷款名义向其骗取3000元手续费的男子。经董某某辨认指出张某某就是在其店内打印营业执照的男子。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份、收据四份,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了经营者分别为刘某某、许某某、赵某某、范某某的营业执照,并分别出具了3000元收据一份。张某某向董某某提供的手机中下载的未更改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打印件四份。10.平遥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向张某某扣押了赵某某、刘某某、许某某、范某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四���,收据存根四张。证明2017年3月7日,张某某分别向许某某、赵某某、范某某,收取营业执照费3000元,并出具收据。2017年3月5日,向刘某某收取营业执照费3000元,并出具收据。其中,身份证和银行卡已全部发还上述被害人。11.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3月9日上午,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3月9日下午18时许在李某家中将张某某抓获,2017年3月10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2.被告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张某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某、许某某、赵某某、范某某每人三千元,共计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升陆人民陪审员  杨桂兰人民陪审员  高增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云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