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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6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建立与胡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立,胡一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704号原告:王建立,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胡一山,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王建立与被告胡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王建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建立负担。审判员  汪子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俏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