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6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建立与胡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立,胡一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704号原告:王建立,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胡一山,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王建立与被告胡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王建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建立负担。审判员 汪子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俏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