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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冉玲与蒋志强人格权纠纷(2017)川1781执1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玲,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冉玲,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蒋志强,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源市人民法院(2016)川1781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蒋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志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志强之母刘光琼自愿为其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担保金额:8239910元;担保期限: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余款在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担保财产(方式):门市年租金4万余元及工资收入。因担保人刘光琼在担保期限内提前履行了第一期担保责任,支付4万元案件款,而第二期担保支付期限未到,案件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81执1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