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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荣新珍、苏金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新珍,苏金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荣新珍,女,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苏金顺,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新珍与被执行人苏金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金顺在梁水镇小河子村,村东,马颊河西河堤承包了聊城市黄河灌溉处王铺管理段的树木2000棵,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苏金顺在梁水镇小河子村,村东,马颊河西河堤所承包聊城市黄河灌溉处王铺管理段的树木2000棵,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延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