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乔健伟与田峰、焦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976号乔健伟,男,1983年3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前郭县田峰,男,1989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焦丽芳,女,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乔健伟与被执行人田峰、焦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27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不在要求法院执行,并承担执行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721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关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