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佑元与贵州康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佑元,贵州康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3186号原告:杨佑元,男,1963年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贵州康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法定代表人:乔正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佑元与被告贵州康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佑元负担。审 判 员 黎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冯 珊 珊书 记 员 令狐巍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