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责人:项兆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经营者:夏洪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九如。上诉人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民初39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的经营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昆明市官渡区,本案应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而言,当事人在《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快拆架租赁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未果,由甲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经营者夏洪利的户籍地在重庆市璧山区,合同中约定管辖属于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谭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