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21执9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5日,系永登县武胜驿镇聂家湾村五社农民,住该社。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12日,系永登县武胜驿镇聂家湾村五社农民,现住永登县中堡镇鲁家庄村。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121民初368号民事调解书书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应支付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婚生子王永阁抚养费32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和房产登记部门无登记信息。2017年8月15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张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事实,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登县人民法院(2016)甘0121民初368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荣代理审判员 周怀敏代理审判员 蔡忠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元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