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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朱文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朱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执828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吉杨路259号。负责人:宋晓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沈高飞,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文武,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朱文武工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浙0402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罚款2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朱文武分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报;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朱文武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朱文武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均未查询到相关财产;目前无执行条件。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有不同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402执8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懿审判员 刘中郎执行员 陈昭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