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捷信三号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与阳旭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739号申请执行人人:四川捷信三号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定代表人:DusanMalota被执行人:阳旭东,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27岁,汉族,住四川成都武侯区。本院在执行四川捷信三号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与阳旭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捷信三号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旭东支付代偿借款本金、诉讼费等共计4234.48元。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捷信三号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有借款本金、诉讼费等共计4234.48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四川捷信三号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秦 萌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