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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曹洪锋、宋桂花等与许向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洪锋,宋桂花,曹晨,许向宏,许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834号原告:曹洪锋,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原告:宋桂花,女,193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原告:曹晨,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重庆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向宏,男,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许宏艳,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候果勇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2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张启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